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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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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,企业的收入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。即使未收到款项或未开具发票,只要企业提供了货物、劳务或者其他权益,且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,该收入就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,并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具体来说,如果企业的销售行为已经完成,或者提供的劳务已经交付,或者其他构成收入实现的条件已经满足,即使款项尚未收到或者发票尚未开具,这笔收入也应该在会计账簿上予以确认,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。

  此外,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,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(通常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),对整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收入进行汇总计算,并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收入无法在当期确认,企业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,并确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进行收入的确认和税务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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