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押与质押区别是什么 五点不同请知悉?
抵押与质押作为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,在法律性质、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:
担保物权的性质:抵押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,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,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;而质押则是一种移交占有的担保物权,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,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。
担保物的范围: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,也可以是不动产;而质押权所担保的对象仅限于动产,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。
占有权的转移:在抵押中,债务人保留对抵押物的占有权,债权人并不取得对抵押物的直接控制;而在质押中,债权人通过占有质押物获得对其的直接控制权,债务人失去对质押物的占有权。
法律程序的要求:设立抵押权通常需要进行登记,如不动产抵押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,而动产抵押则需在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公示;而质押则无需进行登记手续,但需交付实物给债权人。
风险承担:在抵押关系中,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物,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;而在质押关系中,债务人因失去对质押物的占有,风险相对较小,主要由债权人承担。
综上所述,抵押与质押在法律性质、担保物范围、占有权转移、法律程序要求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,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权衡和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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